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71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诉称:其与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24日生育女儿王某某。王某乙性格粗暴、有赌博恶习,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王某乙动辄对其辱骂、殴打,甚至用皮带抽打,自己虽有离婚念头,但念及女儿年幼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其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便一直与女儿居住在娘家,但王某乙仍到其娘家、单位吵闹,甚至不顾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儿,当着女儿的面对其进行殴打,今年5月王某乙又再次无端到其娘家吵打,致其多处外伤。其认为,王某乙参与赌博且长期殴打自己,不思悔改,双方已分居四年,无和好可能,故诉请判令1.准许其与王某乙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栋201室住房一套、储藏室一间,各自使用的电瓶车归各自所有,黄金项链一条归其所有,放弃分割住房内家电(包括空调三台、冰箱一台)及王某乙投资20万元经营公墓的权益,3.女儿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乙每月负担生活费800元及大学期间的费用直至女儿独立生活。 王某甲就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二、(2011)当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曾于2011年5月9日起诉离婚;三、视听资料,证明王某乙与其发生争吵,辱骂女儿。 王某乙辩称:其有时只是与王某甲开玩笑并无恶意,王某甲却记在心中;因王某甲在其不在家时搬到娘家照顾她生病的母亲,而她母亲有几个子女,故心理不平衡,遂发生争吵;有一次,因王某甲不愿与其同房居住,其一气之下才用皮带抽打了她;王某甲已带着女儿居住在娘家四年,偶尔回家,其一人无聊才打麻将;今年高考前,其想接王某甲与女儿回家,王某甲不愿意回家还拨打110报警;女儿上高中期间其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不等,还为王某甲修复牙齿,一家人也一起外出游玩。如果王某甲愿意回家,其愿意改掉脾气,抚养女儿直至女儿大学毕业;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栋201室住房一套、储藏室一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某甲坚持离婚又要分割房屋,其要求房屋由其居住,可将住房、储藏室用砖砌起来分割,王某甲还应当承担房屋装潢工人报酬的一半即7500元,由于自己投资失败经济拮据,若有钱就给女儿。 王某乙庭后向本院提交了购买住房、储藏室的发票复印件各一张。 经庭审举证、质证,王某乙、王某甲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