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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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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巧英与高峰、当涂县航运公司留守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95号 原告:高巧英,女。 委托代理人:何金龙。 被告:当涂县航运公司留守组。 负责人:钱国强,原当涂县航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家云,当涂县交通运输局职工。 被告:高峰,男。 委托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95号

原告:高巧英,女。

委托代理人:何金龙。

被告:当涂县航运公司留守组。

负责人:钱国强,原当涂县航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家云,当涂县交通运输局职工。

被告:高峰,男。

委托代理人:高伟俊(系高峰之子)。

原告高巧英与被告高峰、当涂县航运公司留守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巧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金龙、被告当涂县航运公司留守组委托代理人杨家云、被告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伟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巧英诉称:其与高峰系兄妹关系,母亲张根娣、姐姐高桂英均是原当涂县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职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航运公司以高桂英为使用人,分配给其家庭一间面积约22.5平方的房屋。经母亲安排,此房由高峰居住使用。期间,因居住需要,其母亲及姐姐曾在该房附近建造了面积分别为14平方、17平方的私房两间。2003年8月30日,高峰将房屋(面积22.5平方)所有权转让给其,其支付高峰转让费6600元。2003年9月3日,航运公司将房屋(面积22.5平方的公房)出售给其,其交付购房款673元,自此,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近期,其得知高峰与航运公司串通,就案涉房屋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认为,其与航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高峰与航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故诉请判令确认其与航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高峰与航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高巧英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航运公司信息,证明其与航运公司的身份信息情况;二、协议书,证明2003年8月30日高峰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其的事实;三、航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航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其;四、水电费发票,证明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系实际使用人。(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当涂县航运公司留守组辩称:高峰及其父母均是航运公司的职工,案涉房屋(面积约22.44平方)系航运公司分配给职工居住。2003年7月底,房屋改制准备工作就绪,包括通知原职工、公示、对房屋使用人进行摸底登记等,摸底登记时高巧英的母亲告诉工作人员,该房屋的使用人系高峰,遂登记高峰为房屋使用人。2003年9月,高巧英就案涉房屋向航运公司交纳购房款。2012年,高峰向当涂县交通运输局反映高巧英不是航运公司的职工,只有已经享有公房居住权的航运公司职工才能享受公房改私的政策,高巧英不享受公房改私的政策,航运公司将公房出售给高巧英不合法,其经审查认为高峰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向高巧英承诺可以退还所交纳的房改房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利息,此后,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登记居住权人高峰。高峰与高巧英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他们自己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