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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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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工资不是实发工资,其中有部分福利待遇今年在实发工资中没有兑现,职工的收入应该以实发工资为准。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

原告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工资不是实发工资,其中有部分福利待遇今年在实发工资中没有兑现,职工的收入应该以实发工资为准。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同时被告的银行卡中也有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综合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抗辩称涉案车辆已经顶账出售,但无证据证实,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工资明细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的桂某的收入证明系同一单位出具,但两者互相矛盾,本院结合原告桂某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及计算比例,确认原告桂某的工资为每月3800元,对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只是原告部分工资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四系其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该证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9月1日,原告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尚有存款6738元(5815.22元+922.8元),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因该银行流水系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的银行流水,而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在2014年12月3日,无论是在诉讼离婚期间的银行流水,还是原告起诉离婚之前的银行流水,均无明显巨额支出,故该证据无法达到被告认为原告恶意转让财产20万元的证明目的。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6日生育一女高甲。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4年12月3日将被告起诉至大武口区法院要求离婚,被大武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高甲(2002年8月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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