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该协议也并非形成于2012年11月2日,原告所持的《借款协议》两页也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形成。庭审中被告请求对该《借款协议》上签名的笔迹、《借款协议》形成的时间以及《借款协议》是否出自同一时期、同一打印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被告撤回了《借款协议》上签名的笔迹、《借款协议》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仅要求鉴定《借款协议》是否出自同一时期、同一打印机。2014年4月9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两页检材是同一类纸张形成,不是同一打印机、同一时期形成”。鉴定机构人员出庭认为原告提供的两页借款协议其制版方式就存在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