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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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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红与袁旭山、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原告周大红与袁旭山签订《批腻子分包协议》,发包方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七建项目三部(甲方),承包方为周大红施工队(乙方);承包楼号为西安恒大绿洲二期59#、60#、61#楼;承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原告周大红与袁旭山签订《批腻子分包协议》,发包方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七建项目三部(甲方),承包方为周大红施工队(乙方);承包楼号为西安恒大绿洲二期59#、60#、61#楼;承包内容为室内客厅、卧室顶棚批水泥腻子;承包单价为按成活面积8.5元/平方米。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施工满一个月后,于次月25日按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工作量结算价的70%支付。第一个月至少支付3万元的生活费。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已完工作量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款至90%,甲方与总包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十五日内付款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乙方(无息),若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乙方无法及时完成而由甲方施工,则费用在5%中扣除。2013年11月27日,原告周大红与袁旭山签订《刮白合同》,工程名称为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恒大绿洲59-61#楼1-32层及屋面室内。合同甲方有“袁旭山”的签字,乙方有“周大红”签字。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按乙方每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按90%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按95%支付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进场施工。

经询,砺锋塞尔公司与袁旭山均称砺锋塞尔公司就是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七建项目三部;砺锋塞尔公司称袁旭山于2011年底至2015年2月(除2014年4月、2014年5月以外)在其公司担任涉案项目的负责人,袁旭山签订合同系代表其公司签订。

庭审中,原告称其按期为被告施工后,袁旭山代表砺锋塞尔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提交三份《结工单》证明其主张。三份《结工单》中有两份出具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一份出具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结算金额共计566229元;三份《结工单》均有袁旭山的签字确认。被告袁旭山和砺锋塞尔公司均认可原告所称及《结工单》的真实性。原告称被告砺锋塞尔公司向其已付款金额为520000元,砺锋塞尔公司认可上述已付款金额。

原告提交张东民出具的《证明》,证明砺锋塞尔公司扣除周大红工程款15000元作为后期修补费用,原告称其诉请主张已将该15000元扣除。同时称张东民系另一个施工队的,与周大红一起在工地干活。被告袁旭山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砺锋塞尔公司不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并称其公司并不知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