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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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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红与袁旭山、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金领花园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丕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姿,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周大红与被告袁旭山、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锋塞尔公司)建设工程施

被告: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金领花园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丕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姿,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周大红与被告袁旭山、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锋塞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大红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被告袁旭山及砺锋塞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秋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大红诉称,2013年5月16日,原告和袁旭山(系砺锋塞尔公司项目经理)签订了《59-61#号楼室内顶棚批腻子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批腻子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分包现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室内客厅、卧室顶棚批水泥腻子工程,该工程按成活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算。2013年11月27日,原告和袁旭山又签订了《室内楼梯刮白涂料合同》(以下简称《刮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包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1-32层及屋面室内楼梯刮白涂料工程,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每平方米16元计算。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进入恒大绿洲二期工地开始施工,2013年11月初,原告分包的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顶棚抹灰和部分刮白工程施工结束,2013年11月27日,袁旭山、原告、工长师宣、核算员陈博共同确定原告施工顶棚抹灰工程款合计244200元、原告已施工刮白部分工程款合计164000元。2013年12月底,原告将分包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室内楼梯刮白涂料工程全部作完。2014年1月15日,袁旭山和工长陈博、原告周大红共同对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合计156400元。在施工期间砺锋塞尔公司已付款结算为520000元,尚欠46229元。在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商定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公共部分后期涂料及地下室涂料后期修补扣周大红修补费15000元,所以原告起诉时将15000元修补费减除。根据两份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95%支付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原告所施工的所有工程都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结工单》,随后该楼房业主即已交房居住。故被告应当在2015年1月底前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3122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1229元。2、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旭山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属实,尚欠的工程款是工程的质保金,该合同以甲方验收后一年为质保期,截止2015年1月甲方仍未验收,且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我方找别人进行了维修。

被告砺锋塞尔公司辩称,同意被告袁旭山的辩称,截止目前,工程甲方仍未对工程验收,其公司至今还有工人在现场维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