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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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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录与李华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还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因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入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9天。后原告伤情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韩玉录因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右颞骨骨折,胸部外伤

还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因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入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9天。后原告伤情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韩玉录因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右颞骨骨折,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双耳中度听觉障碍及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的后遗症已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和九级伤残。

对于此次事故,原告主张了以下损失:1、医疗费46695.86元;2、误工费13129.88元(29222÷365×164天);3、护理费5070元(39天×13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9天×30元);5、交通费1000元;6、残疾赔偿金64288.4元(29222×10年×22%);7、鉴定费16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145954.14元,扣除被告李华伟已经垫付30000元,共计主张115954.14元。对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提交了如下证据:事故认定书、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居住证明、物业收费票据、水电收费票据、护理人员工资单、处方笺、鉴定费票据、预交金收据、司法鉴定书。

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病历均无异议,对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误工费不认可,超过60周岁,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情况,对护理天数无异议,对标准有异议认为过高,只有单位工资明细,要求按护工标准,对伙补超出交强险不予质证,对交通费过高请求法庭酌定,对残疾赔偿金,申请重新鉴定,对计算标准无异议,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异议,但应按2013年标准计算,对计算时间无异议,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庭酌定,后续治疗费超出交强险限额。

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被告李华伟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天计算,对鉴定费无异议,要求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后续治疗费无相应证据不予承担,对检查费2000元,无证据提交不予承担,其他同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认定书、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居住证明、物业收费票据、水电收费票据、护理人员工资单、处方笺、鉴定费票据、预交金收据、司法鉴定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华伟驾驶鲁D×××××号牌轿车与原告韩玉录所驾自行车发生刮碰,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韩玉录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华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韩玉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李华伟承担80%的事故责任,原告韩玉录承担20%的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