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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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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孟晓卫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建行陕西分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内容客观准确,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孟晓卫将抵押房屋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本院认为,建行陕西分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内容客观准确,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孟晓卫将抵押房屋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孟晓卫自2014年11月起未按约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八款第(一)项的约定,故建行陕西分行依照该约定,要求将孟晓卫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A区7号楼10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之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孟晓卫的抵押房产(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A区7号楼10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有权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本金761630.25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抵押房产变价成交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孟晓卫、王春静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