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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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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明诉李振远、汉中市人民路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原告杨秀明治伤所产生医疗费10954.73元、误工费8160.00元(102天×80元/天)、护理费1200.00元(12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元(12天×30元/天)、营养费240.00元(12天×20元/天)、鉴定费200

一、原告杨秀明治伤所产生医疗费10954.73元、误工费8160.00元(102天×80元/天)、护理费1200.00元(12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元(12天×30元/天)、营养费240.00元(12天×20元/天)、鉴定费2000.00元、残疾赔偿金48732.00元(24366元/年×20年×10%)、二次手术医疗费5000.00元、二次手术期间误工费1200.00元(15天×80元/天)、护理费1500.00元(15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元(15天×30元/天)、营养费300.00元(15天×20元/天)、残疾辅助器具费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81160.7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秀明78430.26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其他损失61856.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574.26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由被告李振远赔偿原告杨秀明1900.00元(与其垫支的医疗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10767.73元及支付的现金500.00元相互冲减后,超支的9367.73元,应从保险公司付给原告杨秀明的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李振远。);其余830.47元,由原告杨秀明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杨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被告李振远负担742.50元,原告杨秀明负担8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忠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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