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朱炎治伤所产生医疗费29131.89元、误工费12000.00元(120天×100元/天)、护理费9120.00元(76天×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00元(76天×30元/天)、营养费1520.00元(76天×20元/天),以上费用合计54051.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朱炎51758.70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其他损失2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638.7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其余2293.19元,由原告朱炎自行承担。 二、被告牛婷给原告朱炎垫支的医疗费29131.89元、护理费2850.00元、支付现金500.00元,合计32481.89元,应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付给原告朱炎的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牛婷。 三、驳回原告朱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203.00元,由被告牛婷负担182.70元,由原告朱炎负担2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忠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