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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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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炎诉牛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和被告牛婷驾驶的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公司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和被告牛婷驾驶的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公司愿意按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商业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承担70%,剩余于30%应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120天,因为在病历中没有特殊的医嘱,所以,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误工期限应按其实际的住院天数计算,同时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每天120.00元的标准,我公司认为其标准偏高,均应按每天80.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自行车损失300.00元,因缺乏定损的依据,故我公司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牛婷驾驶陕FUP669号小轿车取道省道211线,由大河坎向大河坎桥南广场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11线5KM+600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自行车横过时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当日,原告便被送往汉中3201医院住院治疗76天,被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4、5水平椎管内占位;3、双肾结石(肾盏);4、肝右叶小囊肿;5、高脂血症;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7、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产生住院医疗费28086.89元、门诊医疗费1045.00元、护理费7890.00元,合计37021.89元(其中被告牛婷支付医疗费29131.89元、护理费2850.00元、现金500.00元)。原告出院时医嘱:继续佩戴胸腰支具下地活动,半年内避免长时间坐立、弯腰及腰背部负重。此次交通事故,经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年11月28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1、牛婷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朱炎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原告对其主张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自行车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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