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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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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张毅君、赵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西安市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并没有与原告及被告一、二约定,若被告一、二不还贷款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被告一向原告明确表示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故原告应当就被告一、二抵押的房产进行

被告西安市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并没有与原告及被告一、二约定,若被告一、二不还贷款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被告一向原告明确表示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故原告应当就被告一、二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5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被告张毅君、西安市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张毅君提供贷款26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4层11403号房产,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贷款月利率为4.2‰,以原告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还款日期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贷款余额按月利率4.2‰计收利息,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2.1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拖欠天数按每日万分之2.1的违约金率计收违约金,同时原告庭后明确违约金就是罚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721.64元;若借款人张毅君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被告张毅君愿意以北大街西安宏府大厦14层11403号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抵押期间为自所购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第二被告赵军作为房产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并签字盖章。西安市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张毅君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交由原告代为保管之日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贷款人从其在贷款人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划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