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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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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路、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辩称,根据原告在我处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保险条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因违法、违章载运或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原告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诉讼费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在我处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保险条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因违法、违章载运或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原告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诉讼费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工作人员拍摄的事故现场的照片6张,证明系因原告包装不善造成损失的事实。

证据2、《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一份,证明因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被告责任免除,同时证明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三人未答辩。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二、三、四、五、八、十三、十五均无异议;对证据一,被告认为该事故证明中的公章与正规公章有差异;对证据六有异议,认为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证明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对证据七有异议,认为该损失明细系第三人出具,对损失金额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损失程度仅为包装受损,故依据该明细不能证明原告所受损失;对证据九、十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明系第三人出具,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合理性;对证据十一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单方出具的销毁照片不能证明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证据十二、十四有异议,认为装卸费、运费收条不是正规发票,仅凭证明不能证实该项费用系合理支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照片不能证明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掉落;对证据2原告王贵路不认可,认为仅有原告临邑县众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合同告知栏盖章不能证明已告知原告王贵路,故该保险条款对原告王贵路没有约束力。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五、八、十三、十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证据一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七、九、十、十一,被告未提出证据足以推翻原告提交的该六份证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七与其提交的被告业已认可的证据八相印证,证明第三人货物受损的数量及损失价值,证据九、十、十一形成证据链证明第三人已将受损的货物销毁的事实,证据六虽非正式发票,但与证据七相印证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人损失65176.9元,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七、九、十、十一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二、十四,因证明与两份收条的出具方非同一主体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证据十二、十四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因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明不能证明系因原告包装不善造成事故发生车上货物受损的事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王贵路虽不认可,但因原告王贵路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原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办理投保事宜,故原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告知栏盖章也应视为原告王贵路对保险合同的认可,故该保险条款对原告王贵路亦具有约束力,故对证据2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