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白永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良刚医疗费233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320元、误工费2140.1元、车辆损失费12500元、价格鉴定费450元、救援费400元、停车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468.45元。 六、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永学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马良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马良刚负担218元,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白永学负担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