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伟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3-903室(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83866号)、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728室(济房权证高字第060409号)房产,被告马琳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9号楼1-604、1-01室(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38183号、138184号)、济南市天桥区少年路17号名士阁1#、2#楼2-1404室(济房权证天字第17324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张伟、马琳对上述债务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被告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张伟、马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