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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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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2月13日,原告的前身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安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科信公司为被告特安公司向齐鲁银行的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2月13日,原告的前身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安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科信公司为被告特安公司向齐鲁银行的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收取被告特安公司发展基金50万元,于贷款本息还清后返还;被告特安公司向原告交纳担保费12.5万元。同时约定由被告张伟、马琳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及争议的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科信公司与被告张伟、马琳分别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张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3-903室(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83866号)、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728室房产(济房权证高字第060409号),被告马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9号楼1-604、1-01室(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38183号、138184号)、济南市天桥区少年路17号名士阁1#、2#楼2-1404室房产(济房权证天字第173247号)为被告特安公司的债务向原告科信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上述抵押房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张伟、马琳与原告科信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特安公司应向原告科信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依保证合同代偿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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