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逊华要求赔偿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各被告对于原告在平阴县人民医院支出的医药费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实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及费用详情,不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虽对济南平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济平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58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该鉴定机构对其异议书面答复后,被告保险公司表示无异议,且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本院采信该鉴定意见。 原告尹逊华要求按照每日30元赔偿住院期间18天的伙食补助费,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因其并无证据证实其因受伤需增加营养,不予支持。 原告尹逊华要求赔偿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护理期限可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事项确定,其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原告要求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每日80元计算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