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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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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东与展茂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鲁金司法鉴定中心济分所(2015)临鉴字第46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董家东双耳听力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颅脑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鲁金司法鉴定中心济分所(2015)临鉴字第46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董家东双耳听力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颅脑损伤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减退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共计180日;第一次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0日,颅骨修补住院期间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日;被鉴定人董家东右侧颞顶骨部分骨质缺损目前已行颅骨修补,今后无特殊后续治疗费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500元。

2015年7月15日,平阴县孝直镇丁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董家东母亲韩瑞兰出生于1934年11月27日,共有六名子女,分别为董家果、董田英、董淑芹、董淑珍、董家东、董淑英。

鲁AJT68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展茂峰,其持有B2驾驶证。该车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展茂峰支付原告费用2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病程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员检查证明、收费票据、用药明细表、平阴县孝直镇丁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展茂峰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董家东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董家东受伤,被告展茂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董家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本院酌定由被告展茂峰承担70%、原告董家东承担30%的责任。

鲁AJT686号车辆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永诚保险公司理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展茂峰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董家东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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