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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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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柯与童灵冲,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东威公司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原告未将编号为00975541、0097554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东威公司,该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载明

东威公司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原告未将编号为00975541、0097554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东威公司,该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载明的货款是东威公司与原告曾经存在的零星业务往来所支付的货款,东威公司与原告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4、童灵冲出具的《说明》系单方面陈述,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5、书面录音材料中,东威公司通话内容部分并没有说差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对原告与童灵冲之间的对话内容不予认可。

童灵冲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对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说明》是原告授意童灵冲所写,载明内容均不是事实,童灵冲未接触任何帐款;5、录音材料只是截取的一部分,原告断章取义,童灵冲庭审表示对录音内容不申请鉴定。

另查明:1、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东威公司与童灵冲的关系是童灵冲给东威公司介绍业务,但童灵冲并不是东威公司员工;2、原告陈述书面录音材料载明内容即是录音光盘全部内容,二被告表示不需听取光盘内容;3、原告陈述东威公司指定童灵冲负责签收货物,童灵冲再通知东威公司付款给原告,故童灵冲了解东威公司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东威公司、童灵冲对此不予认可;4、原告陈述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东威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采购合同》、《说明》等证据收集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