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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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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柯与童灵冲,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40号 原告唐柯(系巴南区欣然纸箱厂经营者),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明,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40号

原告唐柯(系巴南区欣然纸箱厂经营者),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明,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镇和平路,组织机构代码74287838-1。

法定代表人罗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艳棋,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童灵冲,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唐柯与被告重庆东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童灵冲、徐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对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徐然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并依法由审判员郭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4月30日对原告唐柯与被告东威公司、童灵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3日开庭,原告唐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明、被告东威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家兵、蒲艳棋、被告童灵冲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30日开庭,原告唐柯、被告东威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家兵、被告童灵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柯诉称:原告与被告东威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威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围圈、天地盖等货物,双方并对货物质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童灵冲系原告交付东威公司货物的签收人,现东威公司欠原告货款200440元,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0440元及违约金2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东威公司辩称:东威公司不欠原告唐柯货款,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对东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童灵冲辩称:童灵冲与原告唐柯不存在业务往来,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柯系巴南区欣然纸箱厂经营者。原告为证实被告东威公司欠其货款200440元的事实,举示如下证据:1、《采购合同》打印件一份,载明甲方为东威公司、乙方为原告;2、编号为0097554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三张(即记帐联、抵扣联、发票联各一张)、编号为0097554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三张(即记帐联、抵扣联、发票联各一张);3、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一份,载明户名为巴南区欣然纸箱厂、对方户名为东威公司,货方发生额为94127元;4、被告童灵冲出具的《说明》一份,载明“巴南欣然纸箱厂于2010年底挂靠重庆东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公司供应96.83系列卡纸及标致包装箱上下盖及围圈到2014年初为止,共应付货款50万左右,余200440元(贰拾万零肆佰肆元整)至今未付巴南欣然纸箱厂,货物建设空调公司在相应时间已全部收到。2014年初徐然促使其亲威的纸箱厂:巴南银谷纸箱厂与重庆东威包装公司签订假合同,使东威包装公司应付给欣然纸箱厂的200440元货款付给了巴南银谷纸箱厂(付款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徐然于2014年6月初从巴南银谷纸箱厂提取该笔货款并消失至今没得任何消息,并且在我这里借的16万元左右的钱一分未付。”5、录音光盘一张及书面录音材料一份,书面录音材料载明对话11次,其中1次是唐柯与东威公司财会人员的对话,其余10次均是唐柯与童灵冲的对话,在书面录音材料中,东威公司财会人员的对话内容为“公司依据发票付款,发票是童灵冲拿来的,喊童灵冲过来对账。你发一个发货清单来,传真号码87382061。那200440元开的银谷的发票,付给银古了。”童灵冲的对话包含“律师起诉的方向错了,合同是欣然签的,徐然是经办人,银谷把钱拿了,你找东威,东威找银谷,银谷找徐然”等内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