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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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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与周清、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系从事汽车零部件及摩托车配件生产、加工的企业,其产品配送到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于2012年3月将相应资产转让给被告重庆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系从事汽车零部件及摩托车配件生产、加工的企业,其产品配送到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于2012年3月将相应资产转让给被告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并签订《关于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购买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相关资产的协议》。

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与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因资产买卖发生纠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于2013年1月14日向璧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6日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成品库存转让金额80688元。璧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3年3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6日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成品库存转让金额80688元的诉讼请求,璧山县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2014年9月28日,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4月6日被告购买原告成品的货款66971.04元,此款是在80688元的基础上按照17%的税率扣除13716.96元税额后的金额。

针对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华兴机械厂举示的2012年4月6日由校林胜出具的《收条》与《湖北世纪中远转账确认书》的原件,原告称在被告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处,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被告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乙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有《仓储物流服务合同》,由王某乙负责对被告重庆港乾机械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仓储保管和配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