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1、被告李涛系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2006年期间,被告李翠田以被告李涛的名义集资了该局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华庭F座3单元6层东户的住房一套,该套房屋的房款均由被告李翠田以李涛的名义向该局交纳。2、2012年5月27日,被告李翠田将该套房屋以5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案外人吕香梅,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吕香梅以李翠田为被告诉至本院,现该案已调解结案。 庭审中,本院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应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向原告作出释明,原告仍坚持主张被告李翠田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条、起诉书,被告李翠田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据、证明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在卷,经当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