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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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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舒曼与被告李涛、李翠田及第三人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第三人爱家房产公司述称,1、被告李翠田拿着李涛的身份证与原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在定金已全部转给了李翠田。2014年6月17日,原告提交现金到爱家公司要求支付房款,因为需要改合同,款项需先打到爱家公司帐

第三人爱家房产公司述称,1、被告李翠田拿着李涛的身份证与原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在定金已全部转给了李翠田。2014年6月17日,原告提交现金到爱家公司要求支付房款,因为需要改合同,款项需先打到爱家公司帐上,然后再改协议,但是与被告李翠田联系,李翠田称在外地回不来,合同约定改合同与收房款同时办理,所以爱家公司不敢收款,后来经过三方口头约定合同自动延期;2、后来到“天中第一城售楼部”咨询改协议之事时,才得知被告李翠田又将房屋出售于他人,无法更改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李翠田以被告李涛名义(卖方即甲方)与原告汤舒曼(买方即乙方)及第三人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华庭F座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68.66平方米;2、上述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交易价格为642000元。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3、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方式付款,并约定:乙方应在2014年6月17日以前将剩余房款542000元整打到丙方银行帐户上,在产权过户或变更之后由丙方转交给甲方;4、甲乙双方约定于2014年6月17日前办理该房产产权变更或过户相关手续;5、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6、①丙方的居间服务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成交价的1%。②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乙方应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前一次性向丙方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丙方银行按揭代理费。③由于丙方已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服务,故无论甲乙双方基于何种原因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履行行时违约方将向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2%,作为此次房产买卖活动中的交涉及办公费用。④如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的1%作为此次房产买卖活动的交涉及办公费用;7、房屋交付及物业交割:①为确保房屋交易安全,乙方在产权过户或变更之前将房款交付给丙方代为甲方保管。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当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交应在交房当日将该房产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结清。③在产权过户或变更后丙方应暂压5000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等物业全部及时,完整交割完毕后,甲方凭物业交割清单(水,电,气,物业费等),向丙方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8、违约责任:①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②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全部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③如果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该房产产权过户或变更相关手续,及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在违约3天内支付本合同成交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守约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9、其他:甲方净得房款632000元整,余下10000元作为丙方居间费用,在办理过程中,甲方不再出任何费用。以上房款含天燃气开口,经甲乙双方协商维修基金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如此房购房合同更改不成立,三方均不违约,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三方均不违约,甲方应在三于内无息退还乙方100000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由第三人爱家房产公司保管,并由被告李翠田以被告李涛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汤舒曼购买置地华庭F座3单元6楼东户购房定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李涛,2014年5月27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又向被告李翠田支付购房款50000元,向第三人爱家房产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0元。加上前期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100000元,被告李翠田以被告李涛的名义于2014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汤舒曼购买置地华庭F座3单元6楼东户购房首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由爱家地产转来,李涛”。当原告与被告李翠田及第三人到驻马店市天中第一城售楼部修改协议时,被告知被告李翠田已将该房出卖给案外人吕香梅。后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