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节能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高压变频器设备。双方进行安装、调试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5月14日、2011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3台高压变频器的产品验收报告,对设备情况、调试运行情况等进行确认,其验收意见均为“产品符合技术协议的性能和功能要求,满足用户的工艺要求”等。2011年9月27日,被告并就#3炉引风机变频器改造项目出具了节能评估及运行报告。 2013年12月19日,被告就涉案合同的还款事宜向原告出具“联络函”一份,载明:被告在使用原告的设备过程中,双方一直处于良好的合作状态;因被告的账户被冻结,无法与各合作商进行资金往来;目前被告账面欠原告20万元货款,应在2013年8月完成支付;被告正在积极协调,尽快解决账户冻结问题;对于欠款问题,被告表示非常抱歉。 2014年12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就被告拖欠原告的涉案合同款项21万元提出了付款、赔偿损失等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