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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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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347号 原告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海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丁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仙波,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高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347号

原告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海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丁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仙波,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高青县城青苑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

原告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海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锅炉引风机高压变频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向被告提供﹟1、﹟2、﹟3炉3台引风机高压变频改造节能技术服务,同时约定了投资回收的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前期合同款项后,在2013年7月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21万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节能服务投资款21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并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至节能服务投资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09%的标准计算)。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28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锅炉引风机高压变频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合同”(下称“节能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总则……2、项目描述2.1项目名称: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项目(#1、#2、#3炉3台引风机)。2.2项目内容: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EPC)’服务模式项目。项目内容为对甲方#1、#2、#3炉3台引风机进行高压变频技术改造及节能技术服务。由乙方以‘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向甲方提供一套适合甲方#1、#2、#3炉3台引风机(10kV/400kW3台)使用的高压变频器设备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由甲方负责完成设备的就位安装、项目的改造等具体实施工作,乙方负责设备的调试工作;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运行后,在EPC合同期内,甲方按一定周期将节能服务投资款全额返还乙方,当甲方返还乙方的节能服务投资款总额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后,返款结束,设备归甲方所有。3、乙方节能服务投资费用。本次节能服务总投资为人民币84万元(大写:捌拾肆万元整)。……5、项目的实施与验收……5.4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按技术协议对设备安装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设备投入试运行,稳定试运行72小时后,由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甲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文件。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修复,并在检修完成后24小时内再次与甲方进行验收。若设备安装合格后甲方未进行验收工作或出具书面验收证明文件,则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视为验收合格。6、设备所有权及移交。6.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即:人民币捌拾肆万元)之前,高压变频器设备的全部资产产权(包括设备、技术资料等)属于乙方,只有甲方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取得本项目的所有权。……10、投资回收方式。10.1乙方本次节能服务投资回收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次节能服务总投资为人民币84万元(大写:捌拾肆万元整)。双方约定,根据甲方的要求,每台每运行一个月支付节能电费款2.3万元,每台每年按运行六个月计算付款,即每台设备每年返还节能款13.8万元、三台设备每年返还节能款41.4万元。投资回收期起始日为设备投入运行验收后的次日,返款周期为每三个月还款一次,每次定额返款10.35万元。回款额达到节能服务总投资额捌拾肆万元人民币时,投资回收结束,EPC合同终止。合同能源管理的起始日(投资回收期起始日)为设备投入运行验收后的次日;若设备安装合格后甲方未进行验收工作,则合同能源管理的起始日则为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后的次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