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三、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安排货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将大钟送至二九一农场客运站,后安排工作人员鲍某某负责将涉案大钟于2012年5月30日前安装完毕。由于二九一农场客运站控制室无正式电源,漏水及防盗问题未解决,

三、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安排货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将大钟送至二九一农场客运站,后安排工作人员鲍某某负责将涉案大钟于2012年5月30日前安装完毕。由于二九一农场客运站控制室无正式电源,漏水及防盗问题未解决,不具备大钟运行条件,原告催促多次,被告未改进解决,所以大钟至今未运行,也未进行验收。

对其主张的发货日期及大钟安装日期,原告分别提供“发出设备明细表”和署名为鲍某某的“证明”各一份。其中,“发出设备明细表”中载明的发货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收货方签字”处的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且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署名为鲍某某的“证明”中关于大钟安装及未运行的内容记载,与原告主张相符,但鲍某某本人未到庭。

四、庭审中原告称,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30000元的发票一张。2014年10月,因涉案大钟欠款事宜,原告的代理人丛某某律师到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纪委部门的办公接待人员填写了“来访人员接待表”,并安排了接待领导以及接待地点。丛某某律师持该表见到被告公司的财务总监徐金鑫,徐金鑫安排其找负责基建的财务人员王忠洽谈对账及付款事宜。确认欠款后,王忠让丛某某律师出具一份材料,丛某某律师就去打印店打印好一份“欠款确认书”,由王忠签字确认。

对其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机打发票(记账联)、“来访人员接待表”及“欠款确认书”各一份。其中,“来访人员接待表”及“欠款确认书”中未加盖被告的公章;“欠款确认书”中落款处原、被告公司的委托人及经办人处均未签名,但其打印内容下方手写记载有“烟台钟表款壹拾叁万元已按发票挂账,请建设局核实是否已按要求完成施工。王忠2014.10.20”字样。

五、关于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原告称,以大钟全款130000元为基数,自大钟安装完毕之次日即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原告同时称,正常情况下,如果具备运行条件,大钟安装时马上就可以运行。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大钟无法正常运行,原告也进行了多次催告,被告始终不予解决,故被告应当于大钟安装完毕之日全额支付原告大钟款,并于次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质证核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9日签订的“大钟工程合同书”及“大钟工程补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大钟的生产、安装,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大钟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