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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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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峰诉孙甄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二、被告孙甄喆赔偿原告郭晓峰医疗费33458.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等合计34148.58元的90%计30733.72元,被告孙甄喆自愿赔偿原告郭晓峰财物损失1300元,上述共计32033.72元,兑除被告孙甄喆已支付给原告郭晓峰的1

二、被告孙甄喆赔偿原告郭晓峰医疗费33458.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等合计34148.58元的90%计30733.72元,被告孙甄喆自愿赔偿原告郭晓峰财物损失1300元,上述共计32033.72元,兑除被告孙甄喆已支付给原告郭晓峰的18000元,余款14033.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郭晓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郭晓峰负担26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67元、被告孙甄喆负担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雅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