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陈述,事情是发生在课间,下第三节课的时候一名叫安浩的同学告诉张晓燕老师原告崔某某胳膊受伤,后张晓燕老师将原告崔某某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时发现崔某某的胳膊已经肿起来了。张晓燕老师问崔某某是怎样受伤的,崔某某对老师讲是自己磕的。张晓燕老师打电话通知了原告父亲崔进。并带崔某某到赵戈镇卫生院诊治。原告的父亲到了赵戈镇卫生院后询问原告是怎样受伤的,原告说是自己磕的。在赵戈镇卫生院拍片后医生说胳膊的骨头碎了,后原告的父亲带着原告崔某某去了安丘市人民医院。周一时原告的父亲到学校询问同学崔某某受伤的情况,其它同学说是和别人打闹时磕的。原告的父亲找到班主任张晓燕老师反映情况。后张晓燕老师叫来被告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询问和调解。有一名叫刘华威的同学当时在现场,刘华威同学对张晓燕班主任说,张某某当时趴在楼梯上,崔某某下楼梯,崔某某先骂了张某某一句,崔某某像唤狗一样唤张某某,后两个人扭打起来,刘华威对崔某某说你别招惹张某某你打不过他,后崔某某掐张某某的脖子,张某某去扳崔某某,崔某某想绊倒张某某结果没绊倒自己先着地。胳膊磕在地上受伤了。并提交张晓燕等五人书写的事情经过书面材料一份。 被告张某某、张虎、高福莲陈述,原告崔某某像唤狗一样唤张某某,崔某某掐张某某的脖子,但张某某没有还手,原告打的被告张某某,原告是自己倒了磕的。 另查明,原告提供录音光盘一份及书面整理材料一份,证明原告在学校被张某某所伤。经质证,被告张虎、高福莲陈述对录音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 另查明(一),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提交刘华威书写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下午下了第二节课,张某某趴在楼梯上玩,崔某某下楼走到半路,碰见张某某,崔某某和张某某两人看着,崔某某骂张某某,我看到了就过来了,我说:“崔某某你别骂张某某了,你打也打不过他,崔某某就又骂了张某某一句,张某某就下去了,下去后,崔某某就马上掐着张某某脖子,蹬着张某某肚子,崔某某想把张某某拽倒,结果把张某某拽倒的同时,自己也倒下了,胳膊先着地,然后起来跑下了楼”。经质证,原告不认可刘华威陈述的事情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