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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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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这也是是否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唯一标准。从本案中原、被告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恋爱时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这也是是否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唯一标准。从本案中原、被告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恋爱时间不长就自愿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婚后至今已五年左右,并生育了共同的女儿李某乙。原告诉称二人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展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上述观点未见充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仅有原告曾于2013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事实,原告称自己当时原谅了被告,这可视为原、被告自愿和好,且在此之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至今。直至此次起诉前3日,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这次纠纷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纠纷,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有效的沟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多点宽容,改进自己的不足,是能和好如初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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