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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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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东。 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东。

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雪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和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展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双方家人劝解,被告也表示认错反省并保证不会再殴打原告,加之原告顾及婚生女年幼,随即原谅被告。但被告之后未有丝毫改变,经常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居住生活,购买房屋等都是事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刘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庭审后提交了结婚证原件)

证据材料3: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证据材料4:原、被告婚生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证据材料5:原告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花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6: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和原告的收入情况等事实。

证据材料7: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证据材料8:报警记录复印件。

证据材料9: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受伤的照片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曾就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破裂。

证据材料10:原告所签《商品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证据材料11:原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证据材料12:原、被告共同签名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

证据材料13:购房款收据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待分割的共同财产和债务。

证据材料14:婚生女李某乙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原、被告婚生女间的家庭关系。

证据材料15:原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证据材料16:原告在资阳市雁江区大北街派出所的海洛因现场检测报告复印件。

证据材料17:原告在资阳市雁江区大北街派出所的冰毒检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无任何不良行为,原告具备抚养原被告婚生女的基本条件。

证据材料18:被告父母居住环境复印件,证明被告父母所居住的环境不利于原被告婚生女的成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