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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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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徐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徐春户籍证明复印件、被告张志兵驾驶证查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三被告基本情况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徐春户籍证明复印件、被告张志兵驾驶证查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三被告基本情况。

证据2,(2013)雁江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机动车存在缺陷和张志兵无驾驶资格。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

证据4,电子转账单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原告已向受害方支付了交强险11万元。

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张志兵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均无异议。

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的主体资格。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张志兵对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张志兵没有证据提交。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1、2、3、4,被告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所举证据1,形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由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