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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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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星与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梁国菊所有,挂靠在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载客经营,雇请被告朱成勇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

经审理查明,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梁国菊所有,挂靠在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载客经营,雇请被告朱成勇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5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

2015年1月20日15时18分许,周元吉驾驶川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王星,由资阳方向往伍隍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资路7KM+800M时,由于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朱成勇驾驶的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周元吉当场死亡、刘王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王星被送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2月14日出院,诊断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用去住院医疗费9027.77元,门诊费864.15元。被告梁国菊已经支付了原告住院医疗费。2015年1月20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元吉承担主要责任;朱成勇承担次要责任;刘王星无责任。

2015年6月1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合计6千余元(被告梁国菊已经支付的住院医疗费除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按照15%的比例扣除自费药,原告自愿放弃向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死者周元吉及其直系亲属索赔权利并要求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死者周元吉的亲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