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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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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另查明,《财产分割协议》第一条所涉财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第97-03839号),系刘某于1997年9月参与资阳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集资建房所得。第

另查明,《财产分割协议》第一条所涉财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第97-03839号),系刘某于1997年9月参与资阳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集资建房所得。第二条所涉财产:登记在向某名下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的房屋(产权证:资阳权城民字第××号)系向某购买所得。第四条“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机械设备等)归双方各自所有,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双方认可的财产有:登记在刘某名下位于娇子大道馨雅苑商住楼3号楼3栋3(z)1-1-2号(2011年10月17日登记,证号为2011101201050号),登记在向某名下有“三明”压路机川M×××××号(2013年1月6日申请登记)、“现代”挖掘机川M×××××号(2013年1月6日申请登记)、“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川M×××××号(2015年1月2日已转移登记)、“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川M×××××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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