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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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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4年8月17日,双方为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参与下,双方协商对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了《财产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4年8月17日,双方为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参与下,双方协商对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其内容载明:“甲方刘某、乙方向某,甲乙双方为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界定产权归属,避免纷争,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协议:一、登记在甲方刘某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第97第03839号,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1997字第AABBB00241号)因拆迁而获得的赔偿安置营业用房两间(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9幢1-13号建筑面积36.08m2;9-14号建筑面积35.19m2)归乙方向某个人所有,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具备办证条件时及时将上述房屋登记为乙方向某个人单位所有;二、登记在乙方向某名下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的房屋(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第97第03840号,土地证号:资阳国用1997字第AABBB00242号)因拆迁而赔偿房屋两套(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17-18幢1单元14层1-14-5号建筑面积约122.87m2和20幢1单元28层1-28-6号建筑面积约103.27m2)归乙方向某个人单独所有;三、本协议第一、第二条所涉及房屋的过渡费归乙方个人所有,需补交的房款由乙方个人承担。四、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机械设备等)归双方各自所有;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从本协议签订起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协议签订前双方确认没有共同债务,如出现有个人所负债务的,由对外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六、从本协议签订起甲方每月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家庭生活开支,女儿刘慧钰读书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从其个人财产支付;七、路虎车川M×××××号从本协议签订起的按揭贷款由甲方用个人财产负责承担。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2014年10月8日被告向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刘某离婚,并按双方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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