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良成、杨明菊、何美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雁江区南津镇铁炉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教育管理组证明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销售材料票据复印件、流水账复印件、QQ空间记录、通话记录复印件、机动车技能准考证明、四川省旭林建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务工证明、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拟证明原告方的基本情况,死者生前在城镇务工,原告何美在开办幼儿园,女儿随原告何美居住、生活,原告孙良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3、尸检报告复印件、火化证、尸检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应当赔偿原告方丧葬费2089.50元、鉴定费2000元。 4、交通票据复印件。拟证明交通费800元。 5、DR检查报告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孙良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标准及原告孙良成是否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由法院确认,交通费数额也由法院确认。 被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方所举的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孙良成是否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由法院认定。 被告鄢华的质证意见:与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鄢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收条。拟证明鄢华已经支付了20000元。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挂靠协议复印件。拟证明车辆挂靠在公司,实际车主为鄢华。 2、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鄢华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