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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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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英、周川、周蝶与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红庙村村委会(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复印件、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红庙村村委会(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复印件、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务工证明与向法庭提供的务工证明不一致,死者生前的同一时间不可能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务工,有造假之嫌。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的确是原告方通过被告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当初原告方要求保险公司到内蒙古去核实,保险公司不去,大家都清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都是这个工地做完后,又到另外的工地做,不可能一直在一个地方,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务工资料并不矛盾。不认可保险公司的举证目的。

被告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是梁国菊交到保险公司的,当初原告方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把上述资料拿给梁国菊交的,对保险公司的举证目的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如何人车方就如何认。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3、5、7,被告梁国菊所举的证据1、2、3予以确认,其余原告所举的证据4、6,根据原告方所举的证据7,可以对其举证目的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所举的证据虽然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务工证明不一致,有矛盾的地方,但不能就此可以得出死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必然结果,故保险公司的举证目的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秀英系死者周元吉之妻,原告周川、周蝶系死者周元吉的子女,原告方一家在2013年3月4日在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四海国际社区二期购买商品房128.73平方米居住生活,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梁国菊所有,挂靠在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载客经营,雇请被告朱成勇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5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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