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元吉、张秀英、周川、周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朱成勇的户籍信息打印件、朱成勇的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恒达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事故经过。 3、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尸检文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的亲属周元吉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 4、内蒙古自治区托克县双河镇前壕村村委会(内蒙古自治区托克县双河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复印件、用工协议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手稿(计算方量)复印件、火车票(周元吉、呼和浩特-达州、达州-成都东)、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红庙村村委会(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人民政府)证明、余彬、林其超、周建华、王前武的联名证明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死者生前长期在外务工,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5、摩托车维修票据。拟证明摩托车车损为2015元。 6、证人张必均、钟明的出庭证言。拟证明死者生前长期在外务工。 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买卖房屋付款收据复印件、房屋装修付款收据复印件、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天然气交款票据。拟证明死者及原告方一家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居住、生活的事实。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异议,但还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以证明本案原告方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据2、3、5、7没有异议,证据4不认可,因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提交给保险公司理赔资料显示的死者在外务工的地方与向法庭提供的死者务工地方不一致有矛盾,证据6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被告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被告朱成勇、梁国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客运入股承包经营合同书复印件、保险单抄件、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车辆保险情况。 2、收条。拟证明梁国菊支付了原告方现金20000元。 3、川M×××××号车维修费票据复印件、停车费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梁国菊的客车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经过维修用去6575元,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车辆被停放用去停车费480元,客车为运营车辆停放了16天,产生了停运损失19000余元,原告方也应当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维修费票据及停车费票据没有异议,停运损失不认可,因为不是原告方扣的车辆而是交警扣得,不应当由原告方来承担停运损失。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