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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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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柏、陈治全、陈治安与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3,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1、2予以确认,其余原告所举的证据4,由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没有经办人的签名,也没有村委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3,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1、2予以确认,其余原告所举的证据4,由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没有经办人的签名,也没有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名,该证明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村委会出具的此项证据不予确认,务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也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且单位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2011年12月30日,亦无法确认该单位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故该证据不予确认,综上,原告方所举的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5,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在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也没有提供原告方在外地务工、上班、居住的情形,故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6,交通费酌定为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松柏系赖志芳之夫,原告陈治全与陈治安为赖志芳之子。赖志芳为农村居民。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吴文均与被告刘洪斌共同所有,并挂靠在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4年07月25日13时51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松柏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赖志芳,由雁江区中和镇方向往资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板永路71KM+300M处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吴文均驾驶的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赖志芳当场死亡、陈松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8月12日,原告方与吴文均在资阳市雁江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一、吴文均自愿一次性补偿陈松柏、陈治全、陈治安因赖志芳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现金60000元,签收协议书时兑现款项。二、赖志芳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含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由吴文均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按保险公司实际理赔款全部支付给陈松柏、陈治全、陈治安,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吴文均另行赔偿。”该协议签订后,吴文均支付了现金60000元给原告方,原告方出具收条执存于吴文均处。2014年8月12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松柏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文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赖志芳无责任。

2014年12月31日,原告方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3387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次事故的另一伤者陈松柏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优先赔偿给本案原告方因赖志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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