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客车为吴文均、刘洪斌共同所有,挂靠在恒达公司经营,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由法院作出判决,车方与原告方已经达成了协议,车方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责任,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外,车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陈松柏、陈治全、陈治安、赖志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的主体资格。 2、吴文均的驾驶证复印件、川M×××××号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打印件、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打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方的基本情况及投保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死亡证明、火化证复印件。拟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赖志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 4、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月水坝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与狼共舞服饰店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赖志芳在与狼共舞从事后勤工作,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5、住宿费票据。拟证明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住宿费1600元。 6、交通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交通费1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但还需要当地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据2无异议,要求车方驾驶员把驾驶证、行驶证原件拿来核实,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年检或者年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证据3没有异议,还需要补充户籍注销证明,证据4,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公司是否还存在有质疑,证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没有经办人与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名,证据5不认可,证据6,由法院酌定数额。 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驾驶证是年检了的,只是在复印的时候,没有把驾驶证内容复印齐全,马上补齐,其余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方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复印件、收条。拟证明车方与原告方通过交调委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车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责任,车方不再承担任何形式的费用。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证据1、2没有异议,但车方给付的金额系车方自愿补偿,与本案赔偿无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