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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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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桂君与徐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5、个人购买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清单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复印件、资阳市房管局缴款通知单复印件、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一家在2008年就已经在资阳城区

5、个人购买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清单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复印件、资阳市房管局缴款通知单复印件、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一家在2008年就已经在资阳城区购买商品房居住、生活。

6、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务工。月收入2600元。

7、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用去鉴定费930元。

8、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龙家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牛朝蓉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职业技术学校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被扶养人情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3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病历上可以看出有7天没有体温检测记录,有26天只有一次体温检测记录,说明原告有33天挂床没有在医院,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应当为病历记载住院天数减去挂床的33天,后续治疗费认可7000元。出院医嘱上没有说加强营养与护理,不应当计算营养费与护理费,证据4不认可,不清楚是否有这个人,是否是确实支付了护理费14800元,护理费应当按照60元/天计算,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举证目的,证据6不认可,单位证明没有经办人与负责人签名,收入证明应当提供工资流水账及交纳社保信息。劳动合同是复印件加盖的单位公章,不认可,证据7伤残等级没有异议,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证据8,原告的母亲生育子女情况不明,原告的母亲为城镇居民是否有社保金,如果在领退休金就不应当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学校证明不认可,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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