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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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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与前妻汪天慧收养之女刘慧钰(1997年9月14日生),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向某提供被告刘某出借款项给他人的借条复印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与前妻汪天慧收养之女刘慧钰(1997年9月14日生),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向某提供被告刘某出借款项给他人的借条复印件18份,金额共计5807726元,以及被告刘某农行帐号于2014年8月期间的大额支出账目,被告刘某质证认为系其向他人借款用于出借投资,收回后又用于了偿还借款。因原告向某未申请债务人出庭证实及未提供借据原件,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出借的款项系夫妻共同存款,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也无相应金额,故对原告向某主张的债权和存款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主张共同债务377万元,因未申请债权人出庭证实,且原告向某予以否认,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其财产分割根据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748号案件判决结果,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按《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处理。被告刘某要求原告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女刘某某(1997年9月14日生)由被告刘某抚养;

三、登记为被告刘某所有、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第97-03839号)因拆迁而获得的安置营业用房二间(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9幢1-13号和9-14号)及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位于资阳市娇子大道馨雅园商住楼3号楼3栋3(Z)1-1-2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字号2011101201050号)归被告刘某所有。登记为原告向某所有、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组的住房(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第97-03840号)因拆迁而获得的安置住房二套(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17-18幢1单元14层1-14-5号和20幢1单元28层1-28-6号)及婚后共同财产: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川Mxxxx号)、路虎牌小汽车一辆(川MDxxxx号)、振动压路机一台、现代牌挖掘机一台归原告向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川MDxxxx号路虎牌小汽车欠银行按揭贷款余额189618元,由被告刘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4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20元,合计1207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6070元,被告刘某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光越

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

人民陪审员  余茂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