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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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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598 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丁相成,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付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598

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丁相成,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付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的委托代理人丁相成、刘东海和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全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4月22日恢复审理,中止诉讼期间依法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以夫妻关系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结婚以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被告长期以家庭“冷暴力”对待原告。2014年8月原、被告对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从而导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14年9月下旬,被告对原告拳脚相加,致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此,原、被告不得不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按协议履行[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的营业用房(资阳权城民字第97-03839号,土地使用证:资阳国用1997字第AABBB003241号)因拆迁而获得的赔偿安置营业用房两间,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9幢1-13号建筑面积约36.08m2和9-14号建筑面积约35.19m2归原告所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资阳权城民字第97-03840号,土地证号:资阳国用1997字第AABBB00242号因拆迁而赔偿的安置房两套,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17-18幢1单元14层1-14-15号,建筑面积约122.8m2和20幢1单元28层1-28-6号建筑面积103.27m2归原告个人所有,汽车川M×××××号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向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关于财产处理,原告向某要求按双方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处理,被告刘某针对该协议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撤销后在分割财产时,因原告向某在夫妻感情方面有重大过错,故应不分或极少分配。鉴于原告向某有重大过错,要求原告向某赔偿被告刘某精神损失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其前妻汪天慧于1998年收养一女名刘慧钰,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03年10月29日,被告刘某与其前妻汪天慧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一、原告汪天慧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二、……。座落在资阳市台阳路(原雁江镇马鞍村8组)的门面2间,……归被告刘某所有”。××××年××月××日,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为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界定产权归属,避免纷争。……;一、登记在甲方刘某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8社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第97-03839号,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1997字第AABBB00241号)因拆迁而获得的赔偿安置营业用房两间(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9幢1-13号建筑面积约36.08m2和9-14号建筑面积约35.19m2归乙方向某所有,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具备办证条件时及时将上述房屋登记为乙方向某个人单独所有;二、登记在乙方向某名下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的房屋(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第97-03840号,土地证号:资阳国用1997字第AABBB00242号)因拆迁而赔偿的安置房两套(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九曲翡翠丽都17-18幢1单元14层1-14-15号,建筑面积约122.8m2和20幢1单元28层1-28-6号建筑面积103.27m2)归乙方向某所有;三、本协议第一、第二条所涉及的过渡费归乙方个人所有,需补交的房款由乙方个人承担。四、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机械设备等)归双方各自所有;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从本协议签订起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协议签订前双方确认没有共同债务,如出现有个人所负债务的,由对外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六、从本协议签订起甲方每月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家庭生活开支;女儿刘慧钰读书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从其个人财产支付;七、路虎车川M×××××号从本协议签订起的按贷款由甲方用个人财产负责承担;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2014年10月8日原告向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第一条、第三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