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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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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卓如与首战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3年6月22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和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原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3年6月22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和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案原告按合同约定预付了租金20万元,被告则应按期交付商铺给原告使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已于2013年9月1日前将诉争商铺交付给了原告,但被告所举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请了装修公司对诉争商铺进行了修缮、改造、装修等事实。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将商铺按期交付给原告使用的事实。对被告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在2014年8月办理了诉争商铺住宿、餐饮的营业执照后将诉争商铺转租给他人,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20万元租金的请求,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首战鹰退还原告洪卓如租金20万元。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首战鹰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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