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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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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克与黄春芬、班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质证,被告班秀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借条》系被告黄春芬亲自书写;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如果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应属于被告

经质证,被告班秀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借条》系被告黄春芬亲自书写;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如果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应属于被告黄春芬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偿还。原告对被告班秀标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黄春芬向另一案件的原告卢政克出具的《借条》与本案《借条》格式相同,不能证明被告班秀标否认本案借款事实的诉讼主张;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班秀标的主张。

被告黄春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核证,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确认如下:

因被告班秀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原件,且保证系被告黄春芬出具,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因原告无证据佐证该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班秀标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被告班秀标出具的另一案件的《借条》不足以证明被告黄春芬未向原告卢政克借款,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班秀标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被告班秀标有稳定的收入,足以支付日常开支不足以证明被告黄春芬未向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班秀标的答辩、双方的举证情况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4年6月27日,被告黄春芬向原告卢政克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黄春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向卢政克借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此款用于本人生意资金周转,借期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共计1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黄春芬”。被告黄春芬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还约定逾期还款则支付30%的违约金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因被告黄春芬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卢政克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春芬与被告班秀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还款利息。

另查明,被告黄春芬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班秀标系夫妻关系,诉讼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化借据,但被告班秀标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否认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