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邓龙与黄庆秀、陈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黄庆秀对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对原告和黄庆秀的询问笔录,拟证实原、被告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争执,原告先动手,被告是出于护卫才伤到原告的;2、阳朔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拟证实被告

被告黄庆秀对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对原告和黄庆秀的询问笔录,拟证实原、被告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争执,原告先动手,被告是出于护卫才伤到原告的;2、阳朔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拟证实被告黄庆秀在冲突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情况;3、阳朔县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收据,拟证实被告黄庆秀受伤所花的治疗费用。

被告陈默辩称,事故发生在2014年3月25日15时50分左右,已是下班时间,当时其在饭店前台,看不清楚事故发生的过程,对事实不是很清楚,但闻讯出来时看见被告黄庆秀站在街对面,应该是被告黄庆秀主动砍伤原告邓龙,被告黄庆秀具有主观恶意。

被告陈默对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调取的证据有:1、本案的受案登记表、群众报警报案三联单;2、该所对原告邓龙、被告黄庆秀和证人莫某的询问笔录;3、朔公行罚决字(2014)00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黄庆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6、证据9无异议,被告陈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黄庆秀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6、证据9予以采信。

被告黄庆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原告和其母亲的身份关系;对证据2,被告黄庆秀认为只是原告单方面的陈述,部分予以认可;对证据4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5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没有住院,也没有人陪护;对证据7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是否被扣工资不确定;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直接证明要证明的内容。

原告邓龙对被告黄庆秀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黄庆秀是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了;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诊断的内容,诊断证明是4月21日,出事是3月25日,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不能证明两者之间有联系;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两者之间有联系。

被告陈默对被告黄庆秀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黄庆秀的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诊断时间与事发时间隔得太久,不能证明与邓龙有直接关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