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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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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丰、赵维林等与费新、黄若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1年,被告费新、黄若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转让的农田上建房。被告费新将转让农田其中的二块,每块以230000元的价格转给第三人卢胜彝、徐常兴。2012年被告黄若顺、第三人卢胜彝、徐常兴在未办理任

2011年,被告费新、黄若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转让的农田上建房。被告费新将转让农田其中的二块,每块以230000元的价格转给第三人卢胜彝、徐常兴。2012年被告黄若顺、第三人卢胜彝、徐常兴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转让的农田上建房。2014年4月,原告阻止被告黄若顺及第三人卢胜彝、徐常兴建房。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是否有效;二、原告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赵维林与被告费新、黄若顺、黄若安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告与被告不属于同一经济合作社村民,原告赵维林与被告达成的转让承包土地用于建房的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经原告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同意,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经原告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签字明确要求被告建房需依法进行,被告及第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房违反了法律规定,况且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不应以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为条件。被告该辩称,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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