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万某与被告韦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位于广西阳朔县阳朔镇田家河阳普公路书童国际苑7幢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为92.7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万某所有;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时,所需费用由原告万某承担,其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万某所有。 二、原告万某补偿房屋价款120000元给被告韦某甲,限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万某与被告韦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00000元,由原告万某予以偿还。 本案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万某与被告韦某甲各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福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