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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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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功与商河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三、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诉讼费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郑世功负担63元,由被告商河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为“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郑世功负担63元,由被

三、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诉讼费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郑世功负担63元,由被告商河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为“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郑世功负担63元,由被告商河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田树华、田树胜、王风友负担9800元。”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再审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再审申请人郑世功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赵风雷

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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