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诉讼费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郑世功负担63元,由被告商河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为“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郑世功负担63元,由被告商河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田树华、田树胜、王风友负担9800元。”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再审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再审申请人郑世功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赵风雷 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廷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