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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福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海林长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福斯公司的再审主张因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福斯公司的再审主张因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牡丹江福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商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敏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代理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