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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二、案涉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08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数额确定及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利率为月10.2‰,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借款

二、案涉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08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数额确定及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利率为月10.2‰,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乾丰能源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3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北方炼铁厂、广大公司分别为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于淼为乾丰能源公司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所涉70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并无异议,故该借款合同所涉欠款本金应认定为7000万元。长城公司哈办虽然主张乾丰能源公司欠付该7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为2,027,650.36元,但经双方最终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6日,乾丰能源公司尚欠合同期内利息数额为290659.39元。逾期利息则应以上述本息70290659.39元(即7000万元+290659.39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乾丰能源公司应以抵押财产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长城公司哈办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于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方炼铁厂、广大公司各自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涉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49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数额确定及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利率为月9.375‰,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鑫河公司为该借款本金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于江洋、于淼为鑫河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所涉30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并无异议,故该借款合同所涉欠款本金应认定为3000万元。乾丰能源公司尚欠合同期内的利息数额为855666.40元,逾期利息则应以上述本息30855666.40元(3000万元+855666.4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鑫河公司在借款金额3000万元的80%即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江洋、于淼对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涉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5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数额确定及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7.75‰,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乾丰能源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于江洋为仍不能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所涉6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并无异议,故该借款合同所涉欠款本金应认定为600万元。乾丰能源公司尚欠合同期内的利息数额155524.73元,逾期利息应以上述本息6155524.73元(600万元+155524.73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乾丰能源公司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长城公司哈办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于江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涉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6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数额确定及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7.75‰,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珠山矿业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江洋为不能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所涉6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并无异议,故该借款合同所涉欠款本金应认定为600万元。乾丰能源公司尚欠合同期内的利息数额为157114.09元,逾期利息应以6157114.09元(600万元+157114.09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珠山矿业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江洋对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长城公司哈办主张的违约金应否支持。案涉诸借款合同均约定有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具有违约金“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息属于违约金的一种形式。债权人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则属于对损失的重复计算。因此,在长城公司哈办已经按合同约定主张乾丰能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再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乾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城公司哈办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08号《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息70290659.39元和逾期利息(以70290659.39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乾丰能源公司不偿还该款项时,长城公司哈办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长城公司哈办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于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方炼铁厂、广大公司各自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乾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城公司哈办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49号《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息合计30855666.40元和逾期利息(以30855666.4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乾丰能源公司不偿还该款项时,鑫河公司在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长城公司哈办仍不能受偿部分,于江洋、于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乾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城公司哈办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5号《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息合计6155524.73元和逾期利息(以6155524.73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乾丰能源公司不偿还上述款项时,长城公司哈办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长城公司哈办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于江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乾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城公司哈办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6号《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息合计6157114.09元和逾期利息(以6157114.09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乾丰能源公司不偿还上述款项时,珠山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长城公司哈办仍不能受偿部分,于江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5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乾丰能源公司负担,其中北方炼铁厂、广大公司分别对141800元,鑫河公司对161800元,珠山矿业公司对53800元,于淼对511800元,于江洋对221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